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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吉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林石草属

发布时间:2020-10-19 01:42:30 阅读: 来源:硬糖厂家

吉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

全国消息:近几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实践表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解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近期,我们对长春、四平、延边、德惠、梨树、乾安等18个市(州)、县(市、区)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结果表明,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良好,方式灵活多样,示范作用日渐显现,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应采取措施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一、发展较快形式多样

截止2008年末,吉林省比较规范并且登录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系统的各类合作组织已发展到4806个,比上年增加了296个,加入农户72万户,带动农户135.7万户,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达5800元,比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高出900多元。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已经达到1976个,是2007年的19.7倍,位居全国前列。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成方式和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按照组成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龙头带动型。这种形式是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基地,引导农民以会员身份加入协会,龙头企业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会员为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例如:德惠市夏家店镇阔源牧业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带动周边200户农民养育肥猪,年出栏育肥猪3万头,年销售收入7200万元,代养户人均增收461元。双阳龙双米业等公司与农户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建设现代温室大棚4千多平方米,入社农民每公顷实现收入5675元,比入社前提高了21%。

(二)股份合作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将农户联合起来组建的。例如:通化市荣胜村顺发制种专业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以土地资本入股,建立土地入股台帐,用前三年土地转包平均价确定每亩土地入股股金价格,同通化强力种业签订供货合同,由强力种业提供生产资料、田间管理技术,回收全部产品;通过土地入股使生产方式由传统的自主经营转变为现代的股份合作经营,保证了入社社员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另外,入社社员除得到土地流转定价股金外,每亩还多增收300元左右。

(三)专业技术型。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为入会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营销信息等服务。这种发展模式具有较大的潜力。例如:德惠市岔路口镇城友农民实用技术研究会,吸收了镇、村、社干部和种田能手参加,会员达300多人。研究会通过实施万亩水田测土施肥工程,使农民既减少了投入,又增加了产量,2008年该协会带动全镇人均增收60元。桦甸市公吉乡公吉村食用瓜专业协会实行统一购买优良品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提供资金扶持、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现已发展会员140人,带动周边农户600余户,年纯收入240多万元。

(四)政府引导型。按照“民办、官助、党领”的思路,由政府组织倡导,党员、干部领办创办,按照自愿联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精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致富技术的党员和骨干群众组织起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领导、互相扶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例如:双阳区的梅花鹿养殖产业协会,由区牧业局组织协调,对梅花鹿的良种繁育、牧业小区建设,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进行系统的服务和培训。协会又和区技术监督局合作,出台了国家第一个梅花鹿养殖标准,规范了梅花鹿养殖;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合作,通过招商引资投资建设鹿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协会的自律和约束,抵制梅花鹿产品的造假、制假行为,倡导诚信经营,树立双阳梅花鹿品牌形象。

(五)能人带动型。一般是由在某一区域中专门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的农村专业大户或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建。例如:由省优秀共产党员、高级农艺师“柿子大王”姜士和牵头成立的德惠市菜园子镇西红柿生产协会,实行计划、品种、技术、物资、销售“五统一”经营模式,带动了该镇西红柿产业的发展,目前该镇西红柿生产已形成千顷地、万栋棚,收入2亿元的规模。乾安县王字村村党支部书记董海龙凭借多年的养猪经验,组织成立了乾安县养猪协会,2008年该协会会员已发展到130户,生猪饲养量达到了3.8万头,出售生猪1.2万头,产值达640万元。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各级政府纷纷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保障。四平市各级政府分别制订了《农民合作社发展意见》。今年,还将制订出台《合作社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示范合作社评定办法》等规范性管理文件。梨树县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信贷保险等方面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先后出台了《九部门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积极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登记、会计核算等一系列政策扶持。

(二)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参合意识。白城市利用科技“三下乡”及“科普大集”活动,共举办普法下乡活动15次,印发传单8.4万份,解答群众咨询2397人次。通化市、县、乡三级政府利用发放宣传单、科技下乡、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和培训活动,共解答农民群众咨询2480人次,印发宣传单3万多份,印刷宣传标语1万多条。榆树市先后多次举办学习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全面培训,先后到10个镇科技赶大集,发放宣传单8000多份。通化县利用入村进社调查、召开座谈会、电视讲座等方式让农民了解合作组织的形式和目的,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

(三)改善服务方式,促进注册认证。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商标、认证等作用日益明显,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采取“走进农合、引导农户”的方式帮助和引导农民进行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榆树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在审批、登记注册、税费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大的方便和优惠,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申请注册商标和申报质量标准认证,到目前为止,该市已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了商标,4家获得了无公害产地认证、无公害产品认证及绿色食品认证。

(四)开设“绿色通道”,减免相关费用。延边州税务部门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工商部门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通“绿色通道”,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龙井市工商局免费为德新乡办理了蔬菜、杂粮、畜牧养殖、烟叶、养蜂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手续,真正做到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

(五)强化资金支持,树立发展典型。2008年,延吉市农牧局帮助2个专业合作社争取资金17万元,解决了引进种子、办理商标、质量等级注册和认证、购置办公设备等困难。2009年,延边州政府对延吉市小营镇蔬菜经济专业合作社等8个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2008年,榆树市为八号镇北沟村蔬菜大棚合作社和榆树市吉大粘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争取了省级项目资金10万元。同年榆树市吉大粘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小房身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长春市评为先进合作社,有利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发挥的主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建设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基础保障。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大房身苹果梨合作社,2008年经营苹果梨面积125公顷,年产苹果梨312万公斤,纯收入达237万元,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为11500元,是未入社农民纯收入的2倍。目前,榆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81个,现有成员2.6万人,带动农户近8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5%,各类合作组织的总资产近1亿元,实现销售收入近2亿元,入社成员人均收入8000多元,是未入社农民人均收入的1.6倍。至2008年末,通化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达2200户,占全县农户的4.5%;辐射带动周围农户达7500户,占全县农户的15%;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达6200元,比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7.9%。

(二)为发展现代化农业奠定了物质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日益增多,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基础不断增强。目前,乾安县则字村农机合作社的耕地集约规模由220公顷发展到1050公顷,土地耕种实现了全程机械化,成为全省第二批农业机械化示范村。截止目前,村农机合作社集体资产累计达3200多万元,实现农业总收入达1365多万元;畜牧业总收入140多万元,劳务输出收入320多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000元;现拥有大型农用车辆22台(套)、农机具64台(套)、打农田机电井106眼、喷灌设施64台(套),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三)为发展特色农业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吉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围绕当地的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而组建的,为促进各地的特色产业带、产业群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双辽市红旗科富花生经济合作社通过试验更新了花生的种植技术,推广了花生大垄三行,每公顷产量达到了1万斤,比大垄双行增产40%,属全国首创。几年来,乾安县以“一旁两区三带”(“一旁”即井旁经济,“两区”即科技示范园区和牧业小区,“三带”即公路沿线经济带、城郊棚菜产业带、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为重点调整产业布局,培育了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达到了2万多公顷,每公顷效益都在1.5万元以上,对拉动当地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让字镇依托辣椒产业建立了辣椒协会,现已发展成为省级20个示范协会之一,目前基地规模达到了3000多公顷,年创效益7000万元。

(四)为农产品进入市场提升了竞争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农民的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发展意识、信用意识明显增强,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而且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德惠市的布海瓜菜、郭家葡萄、菜园子西红柿、岔路口水稻等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产品中,有9大系列76个品种获得了A级绿色食品标识,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桦甸市红石镇红石村食用菌专业协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领域,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该社生产的黑木耳通过吉林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获取了农产品出口证明,目前已出口到马来西亚、新家坡等地,获取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制约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些因素和问题。

(一)对组织性质认识不清。目前有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范畴不太清楚,有的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正确把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性质,因而出现“越位”、“错位”等现象。有些农民对参与合作的作用不了解,以为又回到了50年代所搞的合作化运动。还有一部分农民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养成了分散经营习惯,对合作事业不放心、不热心。

(二)农民主体地位不明确。目前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种,管理部门也不统一,多形式、多部门审批的专业合作组织,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一是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一些由部门、能人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没有把其当作农民合办、共有、互利的组织,而是当作自己企业延伸、扩展的一部分,号召力不强,也难以体现内部的平等、合作、互利的性质;二是影响农民市场主体意识的培养。由少数人创办和运作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不是占主体地位,而是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合作社怎么规定,农民怎么服从,合作社怎么安排,农民怎么生产,影响了农民对市场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和市场意识的培养;三是影响农民与合作社的紧密程度。由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少数人管理和运作,缺乏透明度,部分合作社又不返利,农民不认为是自己的组织,因而配合度不够、紧密性不强。

(三)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从目前已发展的合作组织来看,仍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一是有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组织还没有建立。有的即使建立了组织也没有发挥作用;二是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少数人操作,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三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造成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四是有关财务制度不健全,约束力不强,财务不透明。

(四)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经济基础薄弱严重地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一是人多地少,农民传统的种植意识难转变,规模产业难以形成;二是信息滞后,优质农产品引进迟缓;三是产品流通环节长,交易成本高,利润微薄;四是资金投入困难,缺乏应有的设备和服务功能;五是能人少,尤其是缺少能积极带领农民致富的能人,部分人只顾自己赚钱,收购产品压级压价,农民增产却不能增收。

(五)金融服务不到位。目前,金融部门的贷款门槛过高,农民专业经济组织获得贷款比较困难。以乾安县则字村农机合作社作为例,该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经营模式、固定资产规模、农业机械化水平、所属企业发展状况、诚信情况等方面都运行的很好,其效益在全省农民合作社当中也是处于前列的,但因为合作社建设的冷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至今仍未得到贷款,只能靠民间高息借贷,严重制约合作社的发展。

五、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良好氛围,提高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广泛传播、普及合作理念,积极倡导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动员广大群众组织起来致富奔小康。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原则和业务活动范围,规定会员的资格、权利、义务和民主决策方式,明确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以此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以保证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人公地位和经济利益,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管理和监督。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合作社进行定期的指导,帮助解决管理和运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统一和明确注册登记机构,引导未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四)加大扶持力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有利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各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信贷服务,减轻其资金压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又好又快发展目标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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