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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57:32 阅读: 来源:硬糖厂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和融通作用,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各旗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分别授权各旗县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承办,各旗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分别授权各旗县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本市区域内(含市辖旗县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㈢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和装修住房。

⒈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持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35%的自筹资金购房款收据;

⒉购买二手房要有房管部门的产权变更审批表,以及变更后的产权证和房产买卖契税发票;

⒊自建房需有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所建房屋主体工程要完工;

⒋装修住房贷款,贷款人要持有所装修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正在装修,装修工程量达到50%以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 65%;购买二手房、自建房,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装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2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并且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可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利率,于次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附所购房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要进行贷前调查或现场勘测评估,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经管理中心批准,需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委托代扣代交贷款本息协议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带回所在单位签章,并提供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资料齐备后,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签定借款合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要在借款人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划转所贷公积金。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㈠由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个自然人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同时每个保证人要交纳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贷款还清后,所交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准贷款,已贷款的人不能作保证人 。

㈡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同等金额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㈢选择有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还款方法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划转款之日起的次月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等本等息一次性还款的,需结清剩余贷款本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如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余额,可按照《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支取夫妇双方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㈠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㈢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㈣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它用的;

㈤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章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还清贷款不足一年的,不能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不论什么原因支取过本人帐户缴存的公积金,不足两年的,不能申请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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